2020-04-02 14:25:45
2020-04-02 14:25:45
2020-04-02 14:25:45
文章來源:
167 點擊
金華市區燃氣鍋爐低氮改造補助實施辦法
日前,金華發布《金華市區燃氣鍋爐低氮改造補助實施辦法》。全文如下:
金華市區燃氣鍋爐低氮改造補助實施辦法
為加快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鼓勵項目單位開展低氮改造工作,切實控制全市燃氣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水平,依據《浙江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浙政發〔2018〕35號)和《金華市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金政發〔2018〕51號)的文件精神,結合金華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補助范圍
本辦法所指低氮改造,是項目單位通過采取更換低氮燃燒器、整體更換燃氣鍋爐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的污染治理工程。登記日期或首次供氣日期在2018年12月28日之前的燃氣鍋爐,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燃氣鍋爐低氮改造并提交申請表的,均可申請補助資金。
二、補助標準
燃氣鍋爐低氮改造項目,單個項目補助資金額不得高于項目核定總投資,資金補助標準為:
(一)通過更換低氮燃燒器的方式進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值小于等于50毫克/立方米的項目:
1.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1蒸噸
補助資金(萬元)=5.5*鍋爐容量(蒸噸)
2.單臺鍋爐容量大于1蒸噸且小于等于4蒸噸
補助資金(萬元)=2.5*鍋爐容量(蒸噸)+3
3.單臺鍋爐容量大于4蒸噸
補助資金(萬元)=2.5*鍋爐容量(蒸噸)+5
(二)通過整體更換鍋爐(含模塊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值小于等于30毫克/立方米的項目:
1.單臺鍋爐容量小于等于1蒸噸
補助資金(萬元)=12*鍋爐容量(蒸噸)
2.單臺鍋爐容量大于1蒸噸且小于等于4蒸噸
補助資金(萬元)=5*鍋爐容量(蒸噸)+7
3.單臺鍋爐容量大于4蒸噸
補助資金(萬元)=3*鍋爐容量(蒸噸)+15
(三)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生物質鍋爐改用燃氣鍋爐的,且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值小于等于30毫克/立方米的項目,補助資金標準參照整體更換燃氣鍋爐方式執行。
本辦法不支持項目單位單獨采取末端脫銷方式進行低氮改造,采取更換低氮燃燒器或整體更換燃氣鍋爐方式,同時配套采用末端脫銷的低氮改造項目,補助資金標準參照更換低氮燃燒器或整體更換燃氣鍋爐方式執行。
三、補助資金申領與撥付
(一)通過更換低氮燃燒器方式改造的,項目實施單位應向所在鄉鎮(街道)提交以下材料申請驗收:
1.燃氣鍋爐低氮改造補助資金申請表;
2.在用鍋爐使用登記證;
3.低氮燃燒器的設備采購和安裝合同;
4.低氮燃燒器型試試驗證書;
5.改造后的鍋爐外部監督檢驗報告、大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和運行工況能效測試報告;
6.燃燒器制造商向燃燒器更換、改造和調試單位出具的授權證明(改造單位為非燃燒器制造商時提供);
7.燃氣鍋爐改造前(包括企業或單位正門或營業執照照片、鍋爐整體和鍋爐銘牌照片)、改造中、改造后的照片或影像資料。
(二)通過整體更換鍋爐改造的,項目實施單位應向所在鄉鎮(街道)提交以下材料申請驗收:
1.燃氣鍋爐低氮改造補助資金申請表;
2.由所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具的企業或個人拆除鍋爐的《特種設備停用報廢注銷登記表》;
3.新裝承壓鍋爐需提交檢驗合格證明、鍋爐使用登記證、監督檢驗報告及能效測試報告;
4.更換鍋爐的設備采購和安裝合同;
5.大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
6.燃氣鍋爐改造前(包括企業或單位正門或營業執照照片、鍋爐整體和鍋爐銘牌照片)、改造中、改造后的照片或影像資料。
(三)補助資金撥付
各鄉鎮(街道)要對企業提供材料嚴格把關、認真審查,審查通過并加蓋公章后,統一報送區生態環境分局,區生態環境分局會同區市場監管局進行現場驗收,并審核確認,加蓋公章報區財政局審核確認后,由區財政局撥付相應補助資金。企業跨區域的,由企業注冊地或稅收繳納地所在區進行補助。行政事業單位燃氣鍋爐低氮改造,所需費用按現有財政預算管理渠道和經費管理體制由各級財政統籌安排。
(三)補助資金結算
燃氣鍋爐低氮改造補助資金由區級財政各自承擔。市財政安排500萬元以獎代補資金(含上級補助資金),資金撥付與任務完成情況相掛鉤,按期全部完成任務的,市財政全額撥付以獎代補資金,未能按期完成任務的,每少2.5%扣除市財政以獎代補資金的5%。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各區任務完成情況擬定以獎代補資金分配方案,報市政府審批后予以撥付。
四、強化監督管理
(一)落實企業主體責任。項目單位是實施燃氣鍋爐低氮改造的責任主體,應參照《燃氣鍋爐低氮改造工作技術指南(試行)》自主選擇低氮技術和設備,承擔改造項目的安全、環保、節能和資金規范使用等責任。對燃氣鍋爐低氮改造計劃下達后,因項目單位自身原因導致未按規定時間完成低氮改造的,取消相關補助政策。
(二)明確屬地監管責任。各區政府(管委會)是組織、管理和監督轄區燃氣鍋爐低氮改造及資金補助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做好宣傳動員、建立臺賬、編制資金預算、撥付及監管項目單位補助資金、跟蹤改造過程、組織項目申報、初審、驗收建立資金及項目管理的“一戶一檔”等工作。
(三)強化資金專款專用。補助資金必須專項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虛報、騙取、截留、挪用專項資金。對違反規定的將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五、其他需說明事項
(一)本辦法實施后涉及的具體問題,由市生態環境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等部門負責相應解釋。
(二)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三)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