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6 12:20:01
2020-07-16 12:20:01
2020-07-16 12:20:01
文章來源:
142 點擊
小型蒸汽鍋爐的規定
燃料要求
1)、天然氣:Qnet,v,ar:33500 ~ 37700kJ/Nm3
2)、輕柴油,一般為熱值不低于42916 kJ /k、牌號為0#的成品柴油,不得使用其他添加劑,也不可以使用生物油、提煉油、回收油等。
壓力要求(具體按所配燃燒器確定)
4、燃燒機選配;
1)、對燃燒設備的選擇,必須考慮鍋爐產品設計的背壓、對功率的選擇時,必須要在大于設計背壓下的燃燒機輸出功率。
2)、在滿足背壓的前提下,所選配的型號輸出功率一般為輸出功率的1.2倍,免得機型過大。
3)、燃氣燃燒機還必須考慮氣源的壓力與流量,氣源的壓力一般在3.15Pa~31.5Pa左右,入燃燒設備前的壓力可調整到10.5 Pa左右,流量要大于大使用流量的1.2倍以上,流量的選擇還必須同時考慮氣源壓力的問題,壓力越低,則流量(管道口徑)必須加大,否則無法滿足產品燃燒的要求。
CLDR(CWDR)系列鍋爐質量可靠一般不會出現故障。一般性故障,操作失誤引起故障及鍋爐自我保護鎖定,用戶可參閱“常見故障處理”查找原因,解除故障。難以解決時與取得聯系,在技術人員的指導下,由熟練的技術人員解決。嚴重故障時,應請派員前往解決。用戶未經許可不得拆卸或改裝設備。
小型蒸汽鍋爐的規定
控制系統:
本系列鍋爐配備有A48Y全啟式彈簧閥安全閥。
燃燒器采用自動燃燒器,外形美觀,自動化程度高,從預吹掃、點火、火力自動轉換到自動停爐及熄火保護,均可實現全自動控制。
給水泵采用CR型,實現鍋爐自動給水。
同時,本系列鍋爐鍋爐具有以下安全保護措施及應注意事項:
1、鍋爐具有下列功能的連鎖裝置:
全部送風機斷電時,自動切斷全部燃料供應;
燃氣壓力低于規定值時,自動切斷燃氣的供應;
2、燃燒器裝設可靠的點火程序控制、自動吹掃、火焰檢測和熄火報警及熄火保護裝置,燃氣壓力超限及欠壓報警和保護調節裝置、燃氣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和故障停運報警等安全保護裝置,以確保燃燒器的安全運行。
3、本系列鍋爐具有高、低水位報警和低水位聯鎖保護、蒸汽超壓報警和聯鎖保護功能,鍋爐運行時保護裝置和連鎖裝置不得任意退出使用,連鎖保護裝置的電源應可靠。
4、鍋爐任何時候啟動前必須開啟鼓風機和燃燒器預吹掃,吹掃嚴格按TS 0001-2012《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要求進行,以防發生事故。
5、停爐時必須切斷燃料供應。
小型蒸汽鍋爐的規定
鍋爐房設計規范50041-2008
4鍋爐房的布置
4.1位置的選擇
4.1.1 鍋爐房位置的選擇,應根據下列因素分析后確定:
1 應靠近熱負荷比較集中的地區,并應使引出熱力管道和室外管網的布置在技術、經濟上合理;
2 應便于燃料貯運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運輸的物流分開;
3 擴建端宜留有擴建余地;
4 應有利于自然通風和采光;
5 應位于地質條件較好的地區;
6 應有利于減少煙塵、有害氣體、噪聲和灰渣對居民區和主要環境保護區的影響,全年運行的鍋爐房應設置于總體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季節性運行的鍋爐房應設置于該季節大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并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提出的各項要求;
7 燃煤鍋爐房和煤氣發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區域內;
8 應有利于凝結水的回收;
9 區域鍋爐房尚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區域供熱規劃的要求;
10 易燃、易爆物品生產企業鍋爐房的位置,除應滿足本條上述要求外,還應符合有關專業規范的規定。
4.1.2鍋爐房宜為的建筑物。
4.1.3 當鍋爐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連或設置在其內部時,嚴禁設置在人員密集場所和重要部門的上一層、下一層、貼鄰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兩旁。并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室一層靠建筑物外墻部位。
4.1.4住宅建筑物內,不宜設置鍋爐房。
4.1.5采用煤粉鍋爐的鍋爐房,不應設置在居民區、風景名勝區和其他主要環境保護區內。
4.1.6采用循環流化床鍋爐的鍋爐房,不宜設置在居民區。
4.2建筑物、構筑物和場地的布置
4.2.1 鍋爐房區域內的各建筑物、構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間組合,應緊湊合理、功能分區明確、建筑簡潔協調、滿足工藝流程順暢、安全運行、方便運輸、有利安裝和檢修的要求。
4.2.2 新建區域鍋爐房的廠前區規劃,應與所在區域規劃相協調。鍋爐房的主體建筑和附屬建筑,宜采用整體布置。鍋爐房區域內的建筑物主立面,宜面向主要道路,且整體布局應合理、美觀。
4.2.3 工業鍋爐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應與所在企業的建筑風格相協調;民用鍋爐房、區域鍋爐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應與所在城市(區域)的建筑風格相協調。
4.2.4 鍋爐房區域內的各建筑物、構筑物與場地的布置,應充分利用地形,使挖方和填方量小,排水順暢,且應防止水流人地下室和管溝。
4.2.5 鍋爐間、煤場、灰渣場、貯油罐、燃氣調壓站之間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間距,應符合現行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50016、《城鎮燃氣設計規范》50028及有關標準規定,并滿足安裝、運行和檢修的要求。
4.2.6 運煤系統的布置應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運輸距離短。煤場、灰渣場宜位于主要建筑物的全年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4.2.7 鍋爐房建筑物室內底層標高和構筑物基礎頂面標高,應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圍地坪0.15m及以上。鍋爐間和同層的輔助間地面標高應一致。
4.3鍋爐間、輔助間和生活間的布置
4.3.1單臺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為1~20t/h或單臺熱水鍋爐額定熱功率為O.7~14Mw的鍋爐房,其輔助間和生活間宜貼鄰鍋爐間固定端一側布置。單臺蒸汽鍋爐額定蒸發量為35~75t/h或單臺熱水鍋爐額定熱功率為29~70Mw的鍋爐房,其輔助間和生活間根據具體情況,可貼鄰鍋爐間布置,或單獨布置。
鍋爐操作人員應當根據終端用戶蒸汽量、熱負荷的變化及時調度、調節鍋爐的運行數量和鍋爐出力,有條件的鍋爐可安裝鍋爐負荷自動調節裝置。多臺鍋爐的系統宜配置集中控制裝置,保證鍋爐運行平衡,處于經濟運行狀態。鍋爐介質參數的選取應當滿足使用要求,不應當使鍋爐的額定出口壓力和溫度與使用的壓力、溫度相差過大。
9、鍋爐的正常排污率符合以下要求:
⑴、以軟化水為補給水或者單純采用鍋內加處理的工業鍋爐不高于10%;
⑵、以除鹽水為補給水的工業鍋爐不高于2%。
10、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高耗能特種設備能效技術檔案。有條件的使用單位應當將鍋爐產品能效技術檔案與產品質量檔案和設備使用檔案集中管理(相同部分檔案資料可保存一份)。鍋爐能效技術檔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⑴、鍋爐產品隨機出廠資料(含產品能效測試報告);
⑵、鍋爐輔機、附屬設備等質量證明資料;
⑶、鍋爐安裝調試報告、節能改造資料;
⑷、鍋爐安裝、改造與維修能效評價或者能效測試報告;
⑸、在用鍋爐能效定期測試報告和年度運行能效評價報告;
⑹、鍋爐及其系統日常節能檢查記錄;
⑺、計量、檢測儀表校驗證書;
⑻、鍋爐水質處理檢驗報告;
⑼、燃料分析報告。